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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简介
摘要:本文件规定了文物建筑消防设施的设置要求、设计原则和技术措施。本文件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文物建筑消防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和管理。
Title:Specification for Fire Protection Facilities in Cultural Relics Buildings
中国标准分类号:P65
国际标准分类号:13.22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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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解读
《DB11/T 791-2011文物建筑消防设施设置规范》是北京市地方标准,旨在保护文物建筑免受火灾侵害。以下选取了部分重要条文进行详细解读:
一、适用范围与术语定义
1.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建筑。明确了适用区域和对象,确保文物保护工作有法可依。
2. 标准中对“文物建筑”、“消防设施”等术语进行了明确定义,有助于统一认识,便于实际操作。
二、基本要求
1. 文物建筑应根据其价值、规模、用途等因素,合理配置消防设施。强调了因建筑特点而异的个性化配置原则。
2. 消防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确保工程质量,保障消防安全。
三、消防给水系统
1. 对于占地面积大于50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文物建筑,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明确了需要设置消火栓系统的具体条件。
2. 室外消火栓的布置间距不应大于120米,并宜沿建筑周围均匀布置。保证消防用水的有效覆盖范围。
3. 消防水池容量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的用水量需求。确保灭火过程中持续供水能力。
四、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单体文物建筑面积超过500平方米时,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提高早期预警能力。
2. 报警控制器应安装在有人值班的地方,便于及时发现火情并采取措施。方便人员快速响应。
五、安全疏散设施
1. 疏散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4米,且保持畅通无阻。确保人员能够迅速撤离至安全地带。
2. 应设置明显的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备。帮助人员在黑暗环境中找到正确的逃生路线。
六、电气防火措施
1. 禁止私拉乱接电线,定期检查电气线路状况。预防电气火灾的发生。
2. 大功率电器设备应单独敷设线路,并配备过载保护装置。减少因超负荷运行导致的风险。
七、日常管理与维护
1. 文物建筑管理单位需建立完善的消防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
2. 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的消防演练,提高工作人员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增强实战经验。
以上内容是对《DB11/T 791-2011文物建筑消防设施设置规范》中关键条款的深入解析,希望对从事相关工作的专业人士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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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时间 2025-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