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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简介
摘要:本文件规定了动物卫生监督档案管理的基本要求、档案的收集与整理、归档、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河北省内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动物卫生监督档案的管理工作。
Title:Comprehensive Standards for Animal Health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Part 10: Procedures for Animal Health Supervision Archives Management
中国标准分类号:B43
国际标准分类号:13.06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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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解读
DB13/T 1004.10-2008《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 第10部分:动物卫生监督档案管理规程》是河北省地方标准,于2008年发布实施。该标准规定了动物卫生监督档案的建立、归档、保管、利用和销毁等环节的具体要求,旨在规范动物卫生监督档案管理工作,提高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以下为该标准中几个关键条款的详细解读:
1. **档案的分类与编号**
标准指出,动物卫生监督档案应按照不同的业务类型进行分类,并采用统一的编号规则。例如,对于检疫档案,其编号格式可以为“检疫-年份-序号”。这种分类编号方式便于档案的整理和检索,确保每一份档案都有唯一标识,避免重复或遗漏。
2. **档案的归档时限**
标准明确要求,各类动物卫生监督档案应在相关工作结束后及时归档。具体来说,现场检疫记录应在检疫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归档;而涉及行政处罚的案件档案,则需在结案后30日内归档。这一规定有助于保证档案资料的时效性,为后续查阅提供便利。
3. **档案的保管条件**
档案保管环境需满足防潮、防火、防盗等基本要求。标准特别强调,档案库房温度应控制在14℃~24℃之间,相对湿度保持在45%~60%范围内。此外,还应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及监控设备,以保障档案的安全。
4. **档案的利用制度**
在档案利用方面,标准提倡建立严格的借阅审批程序。任何单位或个人借阅档案均需填写申请表并获得批准。同时,明确规定不得擅自复制或外借档案,确因工作需要复印时,须经主管领导同意,并注明用途和期限。这不仅保护了档案的安全,也维护了信息的完整性。
5. **档案的销毁处理**
对于超过保存期限且不再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标准提出了具体的销毁流程。首先由档案管理部门提出销毁建议,然后经过技术鉴定小组审核确认后方可执行销毁操作。整个过程需有两人以上共同监督,并做好销毁记录存档备查,防止泄密事件发生。
通过上述内容可以看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 第10部分》从多个维度对动物卫生监督档案管理工作进行了系统规范,为相关机构提供了可操作性强的工作指南。这对于提升我国动物卫生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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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时间 2025-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