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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B15 353.1-2009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消防设施检验规程 第1部分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DB15 353.1-2009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消防设施检验规程 第1部分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建筑消防设施检验规程内蒙古消防安全
    20 浏览2025-06-04 更新pdf2.51MB 未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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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本文件规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消防设施中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检验要求、检验方法和判定准则。本文件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内建筑物中安装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检验。
    Title:Inspection Regulations for Building Fire Protection Facilities in Inner Mongolia Autonomous Region - Part 1: Automatic Fire Alarm Systems
    中国标准分类号:P66
    国际标准分类号:13.22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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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15 353.1-2009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消防设施检验规程 第1部分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拓展解读

    DB15/T 353.1-2009是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规定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检验要求。以下为重要条文的详细解读:

    1. 4.1.1 系统布线:强调不同电压等级、不同回路的导线不应穿于同一管内或同一线槽内。这一条文旨在防止因线路混杂引发干扰或短路。

    2. 4.2.1 火灾探测器安装:要求探测器周围0.5m内不应有遮挡物,且至墙壁、梁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这是为了确保探测器能够准确感知火情。

    3. 4.3.1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安装高度宜为1.3m~1.5m,便于人员操作。同时应设置明显标志以便识别。

    4. 5.1.1 控制设备功能测试:包括但不限于自检、消音、复位等功能正常与否。这是保障系统运行可靠性的基础。

    5. 6.1.1 联动控制功能检查:确认火灾报警后相关联动设备是否按预期动作。例如防火门关闭、非消防电源切断等。

    6. 7.1.1 系统调试:要求在完成所有组件安装后进行全面调试,以验证整个系统的协调性和稳定性。

    以上条款对于保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有效性至关重要,在实际应用中需严格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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