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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简介
摘要:本文件规定了法人基础数据库的数据源内容、结构和管理要求。本文件适用于福建省法人基础数据库的建设和管理。
Title:Basic Database of Legal Entities - Data Source
中国标准分类号:L70
国际标准分类号:35.0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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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解读
福建省地方标准《法人基础数据库数据源》(DB35/T 917-2009)规定了法人基础数据库建设中数据源的相关要求,对于规范法人信息采集、确保数据质量具有重要意义。以下将选取其中的重要条文进行详细解读。
在标准的第4.1条“数据来源”中明确指出,数据应来源于合法合规的渠道。这意味着在收集法人相关信息时,必须确保信息来源是经过授权且符合法律法规的,不得侵犯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合法权益。这一规定旨在保护法人的隐私权和商业秘密,同时避免因非法获取信息而导致的法律风险。
第4.2条“数据完整性”强调,数据采集应全面覆盖法人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关键字段。标准特别提到,对于新增设的法人机构,应在成立后三个月内完成首次数据采集工作;而对于已存在的法人,则需定期更新其变动信息。此举有助于保持数据库内容的时效性和准确性,为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持。
第5.1条“数据准确性”要求,所有录入的数据必须真实反映实际情况,并且要与原始凭证一致。这不仅需要采集人员具备高度的责任心和专业能力,还应当建立完善的审核机制,通过多级复核来保证数据质量。此外,标准还鼓励采用信息技术手段如电子签名、数字证书等方式增强数据可信度。
第6.3条“数据共享与交换”部分则规定了不同部门之间如何安全有效地共享法人数据。它提倡构建统一的信息平台,在遵循最小必要原则的基础上实现跨部门的数据流通。同时,也提出了加强网络安全防护措施的重要性,以防止敏感信息泄露。
综上所述,《法人基础数据库数据源》(DB35/T 917-2009)从多个维度对法人数据管理提出了严格要求,无论是数据来源的选择、采集过程中的细节把控还是后续使用的安全管理都体现了标准化管理的理念。这对于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提升政府服务水平具有深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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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时间 2025-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