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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简介
摘要:本文件规定了北京市危险废物焚烧过程中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要求及实施与监督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Title: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Hazardous Waste Incineration (DB11 503-2007)
中国标准分类号:Z60
国际标准分类号:13.040.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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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解读
DB11 503-2007《危险废物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北京市针对危险废物焚烧过程中产生的大气污染物制定的强制性环保标准。该标准对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要求及实施与监督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以下为关键条款的详细解读: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危险废物焚烧的企业。这表明无论企业规模大小,只要涉及危险废物焚烧活动,都必须严格遵守该标准。
**二、污染物排放限值**
1. **颗粒物浓度限值**:规定颗粒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10mg/m³。这一限值体现了北京市对于减少空气悬浮颗粒物污染的决心,有助于改善空气质量,保护公众健康。
2. **二氧化硫(SO₂)浓度限值**:设定为100mg/m³。SO₂是导致酸雨形成的重要因素之一,控制其排放量可以有效预防酸雨危害,保护生态环境。
3. **氮氧化物(NOₓ)浓度限值**:限定在500mg/m³以内。NOₓ不仅会加剧温室效应,还可能形成光化学烟雾,影响人类呼吸系统健康。通过限制其排放,能够降低这些潜在风险。
4. **氯化氢(HCl)浓度限值**:要求不超过60mg/m³。HCl是一种腐蚀性强的气体,在空气中易溶于水形成酸性溶液,会对设备造成损害,并对人体健康构成威胁。
5. **氟化氢(HF)浓度限值**:不得超过2mg/m³。HF具有极强的毒性,接触后可引起严重灼伤,因此需要严格管控其排放。
6. **重金属及其化合物浓度限值**:包括铅(Pb)、汞(Hg)、镉(Cd)等在内的多种重金属元素均有具体数值要求。例如,Pb浓度不得超过0.5mg/m³;Hg浓度上限为0.05mg/m³;Cd则需控制在0.1mg/m³以下。重金属一旦进入环境,很难降解且容易富集,对人体健康和生态安全构成长期威胁。
7. **二恶英类物质浓度限值**:总毒性当量浓度(TEQ)不得超过0.1ng-TEQ/m³。二恶英是一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即使微量存在也极具危害性,能引发癌症等多种疾病,因此对其排放实行极其严格的控制措施。
**三、监测要求**
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定期开展自行监测工作,并将监测结果上报至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同时,还应接受政府组织的不定期监督性监测,确保各项指标符合标准要求。
**四、实施与监督**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本标准的具体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任何违反规定的行为都将受到严厉处罚,旨在保障标准得到有效落实,最大限度地减少危险废物焚烧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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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时间 2025-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