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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B11T 334.3-2006 公共场所双语标识英文译法 第3部分 商业服务业

    DB11T 334.3-2006 公共场所双语标识英文译法 第3部分 商业服务业
    公共场所双语标识英文译法商业服务业标准化
    16 浏览2025-06-04 更新pdf0.71MB 未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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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本文件规定了北京市商业服务业公共场所双语标识的英文译法原则、要求和规范。本文件适用于北京市商业服务业领域内公共场所双语标识的设计、制作和应用。
    Title:Public Place Bilingual Signs - English Translation Rules - Part 3: Commercial and Service Industry
    中国标准分类号:Z 04
    国际标准分类号:01.14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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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11T 334.3-2006 公共场所双语标识英文译法 第3部分 商业服务业
  • 拓展解读

    DB11/T 334.3-2006《公共场所双语标识英文译法 第3部分:商业服务业》是北京市地方标准,为公共场所的双语标识提供了规范化的英文翻译指导。以下是对该标准中一些重要条文的详细解读:

    关于“营业时间”的翻译

    标准中明确规定,“营业时间”应翻译为“Business Hours”。例如,如果商店的营业时间为上午9点到晚上9点,则应标注为“Business Hours: 9:00-21:00”。这一规定旨在统一表述方式,避免因翻译不一致导致的信息误解。

    对“服务项目”的翻译要求

    对于“服务项目”,标准建议使用“Services Provided”作为标准译法。当具体列出服务项目时,比如美容美发、洗衣等,应当逐一对应准确的专业术语进行翻译,确保信息传达的准确性与专业性。

    “休息区”和“吸烟区”的翻译

    “休息区”被推荐翻译为“Rest Area”,而“吸烟区”则应翻译为“Smoking Area”。这类标识直接关系到顾客的安全与舒适度,因此采用统一且明确的表达至关重要。

    商品类别名称的翻译

    商品类别名称如“服装”、“食品”等需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恰当的英文词汇。“服装”可译为“Apparel”或“Clothing”,“食品”通常译作“Food”或“Groceries”。标准强调,在选择翻译时要考虑到目标语言使用者的习惯用法,以提高识别度。

    特殊场合下的翻译原则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例如涉及文化差异较大的商品或服务名称时,除了提供英文翻译外,还鼓励附上拼音或其他形式的帮助信息,以便于不同背景的人群理解。

    以上内容基于DB11/T 334.3-2006标准中的关键条款进行了深入分析,并结合实际应用场景给出了具体的例子,希望能够帮助相关从业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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