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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简介
摘要:本文件规定了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机构的设立、职责、人员要求、工作制度及设施设备等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江苏省内从事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调解机构。
Title:People's Mediation Specification for Intellectual Property Disputes - Part 1: Mediation Institutions
中国标准分类号:A93
国际标准分类号:03.1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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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解读
《DB3201/T 1098.1-2022 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规范 第1部分:调解机构》是一项地方标准,旨在规范知识产权纠纷中的人民调解工作。以下是对该标准中一些重要条文的详细解读:
### 4.1 调解机构设立的基本条件
调解机构应当具备独立性、公正性和专业性。这意味着调解机构在处理案件时应保持中立立场,不受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不当影响。同时,调解机构需要拥有专业的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人员,以确保调解过程的专业性和有效性。
### 5.1 调解员资格要求
调解员需具备法律或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并通过专门培训获得相应资质。这不仅保证了调解员能够准确理解法律法规,还提高了其解决复杂知识产权问题的能力。
### 6.2 调解程序启动
当一方提出调解申请后,调解机构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若决定受理,则需通知双方当事人及选定的调解员。此条款明确了调解程序的时间框架,有助于提高效率并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 7.1 调解过程中的保密义务
所有参与调解的人员都负有严格的保密责任。未经各方同意,不得向外界披露任何与调解相关的资料或信息。这一规定保护了当事人的隐私权,同时也维护了调解机制的信任基础。
### 8.1 调解协议书的内容
调解协议书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争议事实概述、双方达成的一致意见以及履行期限等。明确且详尽的协议有助于避免未来可能出现的误解或争议。
以上是根据DB3201/T 1098.1-2022标准对部分关键条款所做的深入分析。这些规定为构建公平、高效的知识产权纠纷解决体系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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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时间 2025-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