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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件规定了山东省海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的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和实施与监督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山东省海河流域范围内工业源、生活源及其他排污单位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Title:Comprehensive Emission Standard for Water Pollutants in the Hai River Basin - Part 4: Hai River Basin
中国标准分类号:Z60
国际标准分类号:13.06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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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解读
《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4部分:海河流域》(DB37/ 3416.4—2025)是山东省为加强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制定的重要地方性标准。该标准在保护海河流域生态环境、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以下将对标准中一些关键条款进行深入解读。
首先,标准明确了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海河流域内所有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这意味着无论是工业生产还是城镇污水处理厂,只要向海河流域排放废水,都必须遵守这一标准。
其次,关于污染物控制项目和限值。标准规定了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等主要水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例如,对于化学需氧量,一般企业的排放限值为30mg/L,而重点控制区则更为严格,要求达到20mg/L。这表明海河流域对水质改善提出了更高要求,尤其是针对污染负荷较大的区域实施更加严格的管控措施。
再者,标准还特别强调了特殊行业的要求。比如,对于印染、造纸等行业,除了执行通用的排放限值外,还需满足特定行业的附加指标。这些附加指标通常比常规限值更为苛刻,体现了针对高污染行业的差异化管理策略。
此外,标准中还包含了监测与分析方法的规定。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规范和技术指南开展自行监测,并定期向环保部门提交监测报告。同时,鼓励采用先进的在线监测设备,以提高数据的真实性和及时性。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标准不仅关注现有设施的达标改造,也前瞻性地考虑了新建项目的环保准入门槛。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符合新改扩建时适用的标准限值,不得降低整体治理水平。
综上所述,《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4部分:海河流域》通过细化各类污染物控制指标、强化行业监管以及完善监测体系等方式,为海河流域水环境保护提供了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撑。各相关单位应当充分认识并严格落实该标准的各项要求,共同促进流域生态环境质量持续好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