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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37 3416.3—2025 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3部分:小清河流域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小清河流域综合排放环境保护
    11 浏览2025-06-03 更新pdf1.33MB 未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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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本文件规定了小清河流域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要求及实施与监督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小清河流域内所有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
    Title:Comprehensive Emission Standard for Water Pollutants in the Xiaoqing River Basin - Part 3: Xiaoqing River Basin
    中国标准分类号:Z60
    国际标准分类号:13.06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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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37 3416.3—2025 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3部分:小清河流域
  • 拓展解读

    DB37/ 3416.3—2025《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3部分:小清河流域》是一项专门针对山东省小清河流域制定的水污染排放标准。以下是对该标准中一些重要条文的详细解读:

    适用范围

    标准适用于小清河流域内所有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这包括但不限于工业废水、生活污水以及农业面源等各类污染源。

    污染物控制项目及限值

    标准对多种水污染物设定了具体的排放限值,其中重点控制了化学需氧量(COD)、氨氮、总磷和重金属等多种指标。例如:

    - COD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50mg/L;

    - 氨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5mg/L;

    - 总磷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0.3mg/L。

    这些限值是基于小清河流域的环境承载能力和生态功能需求设定的,旨在保护流域内的水资源质量和生态系统健康。

    特别排放限值

    对于位于重点控制区域内的企业,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敏感区域周边的企业,其排放标准更为严格。例如,在这些区域内,COD和氨氮的特别排放限值分别降低至30mg/L和1mg/L。

    排放口规范化管理

    要求所有排放口必须进行规范化建设,包括设置明显的标志牌,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系统联网,确保实时监控污染物排放情况。

    监测与报告制度

    企业需按照规定频次自行监测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监测工作,并定期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提交监测报告。同时,还需保存原始记录至少三年以上以备核查。

    法律责任

    任何违反本标准的行为都将受到相应处罚。对于超标排放或者未按规定执行相关措施的企业,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警告、罚款甚至责令停产整顿等处理。

    以上内容仅为该标准部分内容概述,具体条款请查阅官方发布的完整版文件。实施该标准有助于改善小清河流域水质状况,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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