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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件规定了北京市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要求及实施与监督等。本文件适用于北京市辖区内工业炉窑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Title: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Industrial Furnaces - Beijing DB12 556-2024
中国标准分类号:Z60
国际标准分类号:13.04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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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解读
DB12 556-2024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天津市为控制工业炉窑排放对环境造成的影响而制定的强制性技术规范。以下将重点解读该标准中的关键条款: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工业炉窑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包括钢铁、建材、化工等行业使用的各类炉窑。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现有企业则给予一定过渡期。
二、污染物排放限值
1. 颗粒物:现有企业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20mg/m3,新建企业为10mg/m3。
2. 二氧化硫:现有企业为50mg/m3,新建企业为35mg/m3。
3. 氮氧化物:现有企业为150mg/m3,新建企业为100mg/m3。
4. 挥发性有机物(VOCs):现有企业为80mg/m3,新建企业为50mg/m3。
三、监测与监控
1. 监测频次: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监督性监测,重点排污单位应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2. 数据记录保存:自动监测数据至少保存三年,手工监测数据至少保存一年。
3. 报告制度:重点排污单位需按月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自行监测报告。
四、特别规定
1. 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相关企业应按照政府要求采取限产、停产等应急减排措施。
2. 对于采用清洁能源替代的传统炉窑,可适当放宽排放限值,但需提供技术方案并经审批通过。
五、法律责任
违反本标准规定的企业将面临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超标排放行为将纳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影响其市场准入和融资活动。
以上内容是DB12 556-2024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核心部分,各相关企业应严格按照要求落实污染防治措施,确保达标排放,共同维护区域生态环境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