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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简介
摘要:本文件规定了城市综合管廊社会单位和重点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包括责任落实、防火巡查检查、消防设施维护、风险防控及应急处置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综合管廊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Title:Social Units and Key Places Fire Safety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Part 11: Urban Comprehensive Conduits - DB11T 2103.11-2024
中国标准分类号:A90
国际标准分类号:13.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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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解读
DB11/T 2103.11-2024《社会单位和重点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第11部分:城市综合管廊》是北京市地方标准,于2024年实施。该标准对城市综合管廊的消防安全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以下选取部分重要条文进行解读。
一、总则
标准指出城市综合管廊作为重要的基础设施,其消防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确保设施安全运行。要求管理单位建立完善的消防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各级人员职责,定期开展消防培训与演练。
二、消防设施配置
1. 管廊内应设置独立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探测器类型需根据管廊内环境特点选择。例如,电缆密集区宜采用感温电缆,潮湿区域可选用吸气式感烟探测器。
2. 每隔一定距离(不超过50米)应安装手动报警按钮,并配备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这些设施应具备备用电源,在主电源断电时能持续工作至少30分钟。
三、日常巡查与维护
1. 管廊内部及出入口处应每日进行一次全面巡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防火分隔情况、电气设备运行状态、通风系统效能等。
2. 对于关键部位如变电站、通信机房等,应实行24小时值守制度。同时,所有消防设施设备需按照规定周期进行检测保养,确保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四、应急预案与演练
管理单位应当制定详细的火灾事故应急预案,涵盖报警程序、初期处置措施、人员疏散路线等内容。每年至少组织两次实战演练,检验预案可行性并及时修订完善。
五、特殊作业管理
当进行动火作业或其他可能引发火灾风险的操作时,必须事先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严密的安全防护措施。作业期间需有专人全程监护,作业结束后还需确认现场无残留火种方可撤离。
六、档案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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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时间 2025-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