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摘要:本文件规定了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的通用要求和基础内容。本文件适用于吉林省行政区域内各类社会单位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工作。
Title:Construction Specification for Fire Safety \"Four Capabilities\" of Social Units - Part 1: General Foundation
中国标准分类号:A90
国际标准分类号:13.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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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解读
《DB22/T 486.1-2024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规范 第1部分:通用基础》是一项重要的地方标准,旨在提升社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以下选取部分关键条款进行深入解读:
一、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建设(5.1)
该条款要求单位应成立由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的消防安全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并明确各成员职责。具体来说,单位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需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工作;分管领导协助负责人开展日常管理工作;各部门负责人则对其管辖范围内的消防安全负直接责任。
二、消防安全制度制定与落实(5.2)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包括但不限于防火巡查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等在内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确保得到有效执行。对于发现的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不能立即消除的隐患应制定整改计划并落实专人负责跟踪直至彻底消除。
三、消防教育培训(5.3)
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员参加的消防知识培训和灭火疏散演练活动。新员工上岗前必须接受岗前消防安全教育,掌握基本的自救逃生技能以及正确使用灭火器材的方法。此外,还鼓励企业邀请专业机构定期上门指导,提高员工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四、消防设施设备配置及维护(5.4)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配备足够的自动报警系统、喷淋装置、消火栓等固定消防设施,并保证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用。同时要建立完善的台账记录所有设备信息,包括安装日期、检验周期等内容,以便及时更新维护计划。
五、应急预案编制与演练(5.5)
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编制详细的应急处置预案,涵盖初期火灾扑救流程、人员疏散路线图等内容。每年至少组织两次实战模拟演练,让每位职工熟悉自己的岗位职责,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反应有效处置。
以上内容仅为标准中部分内容的重点阐述,实际应用时还需结合具体情况灵活调整优化方案,以达到最佳效果。通过严格执行这些规定,可以大大增强社会单位抵御火灾风险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