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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件规定了辽宁省党政机关类公共机构碳排放定额的计算方法、定额指标及管理要求。本文件适用于辽宁省范围内党政机关类公共机构的碳排放核算与管理。
Title:Carbon Emission Quota for Party and Government Agencies - Public Institutions
中国标准分类号:Z50
国际标准分类号:13.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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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解读
DB2101T 0120—2024《党政机关类公共机构碳排放定额》是一项重要的地方标准,为党政机关等公共机构的碳排放管理提供了明确的指导。以下将选取部分关键条款进行深入解读。
首先,该标准明确了适用范围,即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党政机关类公共机构的碳排放定额管理工作。这一规定确保了标准在特定区域内的适用性和针对性。
其次,在术语和定义部分,标准对“碳排放”、“碳排放定额”等核心概念进行了清晰界定。例如,“碳排放”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因使用化石燃料或电力而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这些定义为后续的具体操作提供了理论基础。
再者,关于碳排放核算方法,标准指出应采用直接测量法、物料平衡法或排放因子法等科学合理的方法来计算碳排放量。同时强调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要求建立完善的台账记录制度,定期开展内部审核以保证数据质量。
另外,对于碳排放定额的设定,标准提出了基于历史排放水平、行业标杆值以及未来减排潜力等多个因素综合考量的原则。这有助于实现既不过于宽松也不过于苛刻的目标,促使机构积极采取节能措施。
此外,还特别提到鼓励采用可再生能源替代传统能源,并推广绿色建筑技术的应用。通过政策引导和技术支持相结合的方式,促进公共机构向低碳转型。
最后,在监督管理方面,标准要求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各公共机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同时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监督,形成全社会共同推进节能减排的良好氛围。
总之,《党政机关类公共机构碳排放定额》不仅规范了碳排放管理流程,也为推动全社会可持续发展做出了贡献。希望相关单位能够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本标准的各项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