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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件规定了郑州市公共服务领域旅游相关标识的英文译写规则、要求和实施指南。本文件适用于郑州市旅游行业的各类公共服务设施、场所、标志牌等英文标识的设置与管理。
Title:Specification for English Translation of Public Service Signs in Tourism Sector - Part 3: Tourism
中国标准分类号:P51
国际标准分类号:01.14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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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解读
DB4101T 87.3-2024《公共服务领域标识英文译写规范 第3部分:旅游》是河南省发布的关于旅游领域标识英文翻译的标准。以下是一些重要条文的详细解读:
1. 景点名称的翻译
条文指出,景点名称的翻译应尽量保持原意,同时符合英语表达习惯。例如,“少林寺”应译为“Shaolin Temple”,而不是直译成“Small Forest Temple”。这表明在翻译时需要考虑文化背景和语言习惯,避免产生歧义或误解。
2. 服务设施的翻译
对于如游客中心、售票处等服务设施,标准要求翻译需准确且易于理解。比如,“游客中心”应译为“Visitor Center”,而非简单的“Tourist Center”。这样的翻译更贴近国际通用术语,便于外国游客识别和使用。
3. 指示牌的翻译
指示牌上的内容翻译需简洁明了,确保方向指引清晰无误。例如,“出口”应译为“Exit”,“入口”为“Entrance”。此外,对于一些特定区域,如洗手间,应统一译为“Toilets”或“Restrooms”,以避免混淆。
4. 紧急情况下的翻译
在涉及安全和紧急情况的标识中,翻译必须精准且具有权威性。例如,“急救站”应译为“First Aid Station”,“禁止吸烟”为“No Smoking”。这些翻译直接关系到游客的安全,因此必须严谨。
5. 文化特色元素的处理
针对具有地方特色的文化元素,翻译时既要保留其独特性,又要使其易于被国际游客接受。例如,“豫剧”可译为“Yu Opera”,“少林功夫”为“Shaolin Kung Fu”。这样的翻译既体现了地方特色,又便于外国人理解。
以上条文强调了在旅游领域标识英文翻译过程中,不仅要保证语言的准确性,还要注重文化的适配性和使用的便捷性,这对于提升旅游服务质量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