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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23T 3852—2024 市场主体公共信用信息档案建设要求
    市场主体公共信用信息档案建设要求数据管理
    13 浏览2025-06-03 更新pdf1.2MB 未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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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源简介

    摘要:本文件规定了市场主体公共信用信息档案的建设原则、内容要求、技术规范和管理流程。本文件适用于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市场主体公共信用信息档案的建立、维护和应用。
    Title:Construction Requirements for Public Credit Information Archives of Market Entities
    中国标准分类号:A20
    国际标准分类号:35.24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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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23T 3852—2024 市场主体公共信用信息档案建设要求
  • 拓展解读

    DB23/T 3852—2024《市场主体公共信用信息档案建设要求》是一项重要的地方标准,旨在规范市场主体公共信用信息档案的建设和管理。以下将对标准中的关键条款进行深入解读。

    范围与适用对象

    该标准适用于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各类市场主体公共信用信息档案的建设、维护和使用。这包括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所有在市场活动中参与的主体。标准明确了其适用范围不仅限于单一行业或领域,而是覆盖整个市场活动过程。

    数据收集原则

    标准强调了数据收集应遵循合法、必要、准确的原则。这意味着任何关于市场主体的信息采集都必须基于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只收集实现特定目的所必需的信息。同时,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是至关重要的,不得虚构或篡改数据。

    信息安全保护

    鉴于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标准特别指出,在构建和管理公共信用信息档案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信息安全。这包括但不限于加密存储、访问控制以及定期审计等手段,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泄露或篡改。

    档案内容构成

    根据标准,市场主体公共信用信息档案应当包含基本信息、良好记录、不良记录等多个部分。其中,基本信息涵盖市场主体的身份证明文件、经营状况等;良好记录可以包括获得荣誉、表彰等情况;而不良记录则涉及行政处罚、失信行为等内容。这些信息共同构成了一个全面反映市场主体信用状况的档案。

    公开与共享机制

    为了促进社会监督和跨部门协作,标准提倡建立合理的公开与共享机制。一方面,对于非敏感性的公共信用信息,可以通过官方平台向社会公众开放查询服务;另一方面,则需要建立健全内部协调机制,确保不同政府部门之间能够顺畅地交换共享相关信息,从而提高监管效率和服务水平。

    监督评估体系

    最后,标准还提出要建立健全监督评估体系,定期对市场主体公共信用信息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不断优化和完善相关制度流程,推动形成更加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

    总之,《市场主体公共信用信息档案建设要求》作为一项地方性技术规范,为黑龙江省范围内如何科学有效地开展此项工作提供了明确指引。它不仅有助于提升政府管理水平,也为广大消费者提供了更多知情权选择权,促进了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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