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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简介
摘要:本文件规定了市场监管领域信用监管标准化工作的基本原则、组织架构、工作流程、评价与改进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山西省内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开展信用监管标准化工作。
Title:Guidelines for Standardization of Credit Supervision in Market Regulation Field
中国标准分类号:A43
国际标准分类号:01.140.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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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解读
《DB1406T 5-2024市场监管领域信用监管标准化工作导则》作为山西省大同市发布的市级地方标准,为市场监管领域的信用监管提供了全面的指导。以下选取其中的关键条款进行深度解读:
**第一条【适用范围】**
该条款明确了本标准适用于市场监管部门开展信用监管工作的全过程。这意味着无论是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还是信用评价、结果应用等环节,都应遵循此标准。这有助于确保信用监管工作的规范化和一致性,避免因操作不统一而导致的监管漏洞。
**第四条【基本原则】**
强调了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以及动态管理的原则。依法依规意味着所有信用监管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公平公正是对市场主体一视同仁的要求;公开透明则要求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动态管理体现了信用监管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调整,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
**第七条【信息采集与归集】**
规定了信息采集应当遵循合法、必要、准确、完整的原则,并且要经过被采集对象同意或法律允许的情况下进行。这一条旨在保护被采集对象的合法权益,同时保证所采集的信息真实可靠,为后续的信用评价提供坚实的基础。
**第十一条【信用评价】**
指出信用评价应当采用科学合理的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确保评价结果客观公正。这里特别提到要结合定量分析与定性判断,综合考量企业的经营状况、遵纪守法情况等多个维度因素。这样做可以更全面地反映企业的信用状况,提高评价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第十五条【结果应用】**
明确了信用评价结果可以在行政许可、资质审核、政府采购等方面予以应用。例如,在行政审批过程中,对于信用良好的企业可给予优先办理;而对于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则可能采取限制措施。这种差异化管理方式既体现了激励机制,又强化了惩戒效果,有助于形成良好的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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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时间 2025-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