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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简介
摘要:本文件规定了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重点领域信用监管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信用信息采集、信用评价、分级分类监管、信用修复及权益保护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重点领域的信用监管工作。
Title:Regulatory Standard for Credit Supervision in Key Areas of Market Regulation in Shanxi Province
中国标准分类号:A43
国际标准分类号:03.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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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解读
《市场监管重点领域信用监管规范(DB1406T 8-2024)》的出台为加强市场监管领域的信用管理提供了重要的技术支撑。以下将重点解读其中的关键条款。
在数据采集方面,该标准要求各监管部门应建立统一的数据采集标准和流程。特别是对于市场主体的基础信息、经营信息、信用评价信息等核心内容,需确保数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准确。例如第5.1条规定,采集的信息必须经过市场主体确认或公示,避免出现错误信息影响市场主体权益。
在信用评价体系构建上,标准提出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具体而言,第6.2条明确要求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应涵盖合规性、履约能力、社会责任履行等多个维度。同时,鼓励使用大数据分析技术提高评价结果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关于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标准强调要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第7.3条规定,对信用良好的主体可适当减少检查频次,而对存在失信行为的主体则需加大监管力度。此外,还要求建立信用修复机制,给予失信主体改正机会。
在信息共享与应用环节,标准特别指出要强化跨部门、跨区域的信息互通共享。第8.1条明确提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通过省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信息交换,为联合奖惩提供数据支持。
这些关键条款从多个维度构建了完整的信用监管框架,有助于提升市场监管效能,优化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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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时间 2025-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