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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件规定了云南省国有资产管理在使用环节的基本要求、管理流程、监督与评价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国有资产管理单位对资产使用的规范化管理。
Title: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for State-owned Assets - Part 2: Use
中国标准分类号:A00
国际标准分类号:0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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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解读
《DB5331/T 66.2-2024 国有资产管理规范 第2部分:使用》是云南省针对国有资产管理制定的重要地方标准,该标准对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以下选取了部分重要条文进行详细解读。
5.1 使用原则
国有资产应当遵循“合理配置、高效利用、安全完整”的原则。这意味着在资产使用过程中要根据实际需求合理分配资源,确保资产能够充分发挥其功能和效用,同时保证资产的安全性和完整性。例如,办公设备应按照部门职能合理分配,避免闲置浪费。
5.2 使用流程
国有资产使用需经过申请、审批、登记、使用四个环节。使用单位或个人在需要使用国有资产时,应先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用途、时间等信息;然后由资产管理机构进行审核批准;获得批准后,到资产管理部办理资产领用登记手续;最后按照规定使用资产并定期检查维护。
5.3 使用范围
国有资产只能用于履行公共职能和服务社会大众的目的,不得用于私人目的或商业活动。如政府机关使用的车辆仅限于公务出行,不能私自出租获利。此外,不同类型的资产有不同的使用限制,例如科研仪器设备不得擅自外借给非科研项目。
5.4 使用期限
固定资产一般按预计使用寿命确定使用期限,如房屋建筑通常为30-50年。对于周转性资产,如办公用品,则以一个会计年度为周期进行管理。超过使用年限且无修复价值的资产应及时报废处置,避免长期占用资源。
5.5 使用记录
所有国有资产使用情况都必须建立详细的台账,包括资产名称、型号、数量、领用人、使用部门、使用日期等内容。台账信息应与实物相符,并定期核对更新。同时,还应保存相关使用凭证,如借用单据、维修记录等,作为日后审计检查的依据。
5.6 使用监督
各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对国有资产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超范围使用、违规出租出借、私自处置等情况。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整改,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此外,还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监督,通过举报电话等方式反映问题线索。
以上是DB5331/T 66.2-2024中关于国有资产使用部分的一些关键内容解读。这些规定旨在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提高使用效率,防止流失浪费,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