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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34 4812.4-2024 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4部分:印刷工业
    挥发性有机物印刷工业排放标准固定源污染物控制
    14 浏览2025-06-03 更新pdf1.22MB 未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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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本文件规定了安徽省印刷工业中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限值、监测要求及实施与监督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安徽省辖区内印刷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
    Title:Fixed Source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Comprehensive Emission Standard - Part 4: Printing Industry
    中国标准分类号:Z50
    国际标准分类号:13.04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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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34 4812.4-2024 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4部分:印刷工业
  • 拓展解读

    DB34/T 4812.4-2024《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4部分:印刷工业》是安徽省针对印刷行业制定的一项地方性环保标准。该标准对印刷企业VOCs(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排放进行了严格规范,以下为部分重要条文的详细解读。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安徽省内所有从事书刊、报纸、包装装潢等印刷生产活动的企业。对于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在其投入运行后的三个月内必须达到本标准的要求。

    二、排放限值

    1. VOCs排放浓度限值:印刷企业排气筒中VOCs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不得超过60mg/m³。

    2.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厂界外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控点处,非甲烷总烃浓度不应超过2.0mg/m³。

    三、监测要求

    1. 采样频率:每个季度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性监测;若企业安装了自动监测设备,则需确保设备正常运转,并按要求上传数据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2. 监测方法:应采用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方法进行监测,如《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HJ734-2014)。

    四、管理措施

    1. 源头控制:优先选用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比如水性油墨替代传统溶剂型油墨。

    2. 过程控制:加强车间通风换气系统维护,减少生产过程中VOCs逸散;定期检查生产设备密封状况,防止泄漏。

    3. 末端治理:鼓励采用先进的末端处理技术,如催化燃烧法、活性炭吸附再生法等高效净化装置。

    以上内容仅为该标准部分内容摘要及深度解析,实际执行时还需结合具体情况进行调整优化。企业应当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积极落实各项环保措施,共同促进绿色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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