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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件规定了药物警戒检查的管理要求、检查流程、人员职责、记录与报告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辽宁省范围内医疗机构、药品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开展药物警戒检查管理工作。
Title:Pharmacovigilance Inspection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中国标准分类号:C44
国际标准分类号:1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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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解读
《药物警戒检查管理规范》(DB21/T 3972-2024)是辽宁省发布的关于药物警戒工作的重要地方标准。这一标准对药物警戒的检查管理提出了系统性要求,以下选取部分关键条款进行深入解读。
第五条指出:“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药物警戒体系,包括组织机构、人员配置、管理制度等。”这表明药物警戒并非单一部门职责,而是需要全公司协作。企业需设立专门的药物警戒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确保有专人负责药物警戒相关工作。同时,应制定详细的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在药物警戒中的职责分工,形成完整的工作流程。
第十六条强调:“药物警戒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可追溯。”这是对药物警戒数据质量的基本要求。企业在收集、处理和存储药物警戒信息时,必须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避免因错误或遗漏导致严重后果。此外,所有操作都应留有痕迹,便于后续核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提到:“定期开展内部审核与外部评估,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定期审核是保障药物警戒体系有效运行的重要手段。企业应至少每年组织一次内部审核,全面检查药物警戒工作的合规性。同时,还应邀请第三方机构进行外部评估,引入外部视角发现问题,持续改进药物警戒管理体系。
第三十五条规定:“发生药物警戒事件后,应在24小时内向相关部门报告。”快速反应机制对于控制风险至关重要。一旦发现可能影响公众健康的安全隐患,企业必须迅速启动应急预案,按照规定时限上报主管部门,不得隐瞒或拖延。这不仅体现了企业的社会责任感,也是遵守法律法规的基本要求。
以上内容只是该标准的一部分精华,企业还需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全面贯彻执行,确保药物警戒工作符合标准要求,切实保护公众用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