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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简介
摘要:本文件规定了煤质活性炭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术语和定义、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及实施与监督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现有煤质活性炭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煤质活性炭工业企业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Title:Emission Standard for Air Pollutants from Coal-based Activated Carbon Industry
中国标准分类号:Z60
国际标准分类号:13.04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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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解读
DB64 819—2024煤质活性炭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宁夏回族自治区为控制煤质活性炭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大气污染而制定的地方性环保标准。该标准对煤质活性炭工业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首先,该标准明确了适用范围。适用于现有煤质活性炭生产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也适用于这些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其次,关于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规定了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主要大气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例如,颗粒物的排放限值为每立方米30毫克,二氧化硫为每立方米100毫克,氮氧化物为每立方米150毫克。这些限值比国家标准更为严格,体现了地方对环境保护的更高要求。
在监测与监控方面,标准要求企业应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设置采样口,并定期开展自行监测。对于重点排污单位,还需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系统联网。这有助于实时掌握企业的排放状况,及时发现并处理超标排放行为。
此外,标准还强调了信息公开义务。企业应当依法公开其大气污染物排放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这一措施有利于增强公众参与度,推动企业自觉履行环保责任。
最后,对于违反本标准的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这为保障标准的有效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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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时间 2025-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