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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件规定了安徽省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的术语和定义、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及实施与监督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Title:Emission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Aquaculture Industry
中国标准分类号:Z60
国际标准分类号:13.06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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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解读
DB34 4722-2024《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安徽省针对水产养殖行业制定的一项地方性环保标准。该标准对水产养殖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水污染物进行了严格控制,旨在减少养殖活动对周边水体环境的影响。以下是对该标准中一些关键条款的详细解读。
标准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安徽省内所有从事水产养殖的企业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池塘养殖、网箱养殖以及工厂化循环水养殖等模式。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对于那些位于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养殖场,除了遵循此标准外,还必须遵守更严格的国家或地方饮用水保护条例。
污染物控制指标
1. 化学需氧量(COD)
- 排放限值为50mg/L。
- 此项指标反映了水中有机物质含量的多少,过高的COD会导致水体缺氧,影响鱼类生存环境。因此,养殖废水在排放前需经过有效处理以降低COD水平。
2. 氨氮
-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8mg/L。
- 氨氮是造成水体富营养化的重要因素之一,同时也是影响鱼类健康的直接因素。通过科学喂养管理和定期清理养殖设施可以有效控制氨氮排放。
3. 总磷
- 不超过0.5mg/L。
- 总磷超标容易引发藻类大量繁殖,进而导致水质恶化。合理使用饲料并加强排水管理有助于减少总磷排放。
4. 悬浮物(SS)
- 排放限值为40mg/L。
- 悬浮固体颗粒会遮挡光线,阻碍光合作用,并且携带病原微生物,增加疾病传播风险。保持良好的水质清洁度至关重要。
管理与监测要求
- 所有排污单位应建立完善的污水处理系统,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 定期开展自行监测工作,记录各项污染物的实际排放数据。
- 配备必要的采样设备和技术人员,保证监测结果准确可靠。
- 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年度报告,包含但不限于污染物排放总量统计、达标情况分析等内容。
法律责任
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将受到相应处罚。例如,未按规定安装自动监控装置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者,将面临罚款甚至责令停产整顿等严厉措施。同时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监督举报机制,共同维护良好生态环境。
总之,《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 4722-2024) 的实施标志着安徽省在推进绿色可持续发展道路上迈出了坚实的一步。各相关从业者应当充分认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努力实现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双赢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