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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件规定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承检机构督查评价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督查内容、评价方法及结果运用。本文件适用于深圳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承检机构的督查评价工作。
Title:Work Specifications for Supervision and Evaluation of Food Safety Sampling Inspection Undertaking Institutions
中国标准分类号:B42
国际标准分类号:67.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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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解读
DB4403/T 390—2023《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承检机构督查评价工作规范》是由深圳市发布的指导性文件,旨在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承检机构的督查评价工作。以下将选取其中的重要条文进行详细解读。
第5.1条 关于督查人员的要求
本条规定了参与督查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具体而言,督查人员应熟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以及抽样检验技术要求,并且至少有三年以上的食品检验或相关领域的工作经验。这一规定确保了督查工作的专业性和权威性,能够有效评估承检机构的工作质量。
第6.1条 抽样过程的监督
该条款强调了对抽样全过程进行监督的重要性。督查时需检查抽样是否遵循随机原则,确认样品的真实性与代表性。此外,还需核实抽样单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包括但不限于被抽样单位信息、样品名称、规格型号等关键内容。通过严格的抽样过程监督,可以防止人为因素干扰导致的结果偏差。
第7.1条 检验报告审核
根据此条款,应对承检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进行全面审核。重点审查数据准确性、结论合理性以及依据的标准是否符合现行有效的法规要求。同时,还应注意报告中是否存在逻辑错误或者表述不清等问题。只有经过严格审核后的检验结果才能作为执法依据使用,从而保障食品安全监管的有效性。
第8.1条 不合格处置建议
当发现存在不合格情况时,《规范》提出了具体的处理意见。首先要求立即停止销售问题产品并召回已售出的商品;其次建议采取整改措施以消除安全隐患;最后强调要将相关信息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备案。这样的流程设计有助于迅速控制风险源,维护消费者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以上是对DB4403/T 390—2023中几个核心条款的深入解析。这些规定共同构成了一个完整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体系框架,对于提升整个行业的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