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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件规定了自然资源地籍调查成果验收的基本原则、验收内容、验收程序、验收方法及成果提交等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吉林省行政区域内自然资源地籍调查成果的验收工作。
Title:Acceptance Specification for Natural Resources Cadastral Survey Results
中国标准分类号:P52
国际标准分类号:07.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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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解读
《自然资源地籍调查成果验收规范》(DB22/T 3628-2023)是吉林省地方标准,为自然资源地籍调查成果的验收提供了全面的技术指导。以下选取部分关键条文进行深度解读。
在4.1条中规定了验收依据应包括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等内容。这表明在验收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框架和技术要求,确保工作的合法性与科学性。例如,在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时,需特别注意关于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登记的规定;而对《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技术规程》的遵循,则保证了调查方法的一致性和数据的准确性。
第5.1条明确了验收组织机构应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组建,并且成员构成应当合理,包括熟悉相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及具有丰富经验的质量管理人员。这意味着不仅要注重团队的专业技能,还要考虑其综合能力,以形成高效的协作机制。比如,可以邀请测绘地理信息领域的专家参与评审工作,同时也要配备能够理解并执行验收流程的质量监督人员。
第6.2条强调了验收资料应齐全完整,具体来说涵盖了调查报告书、各类图件、数据库文件以及相关的原始记录等材料。这里特别提到电子文档格式要统一,如采用PDF格式保存调查报告,以便于长期保存和后续查阅。此外,所有纸质版材料都必须加盖单位公章,以证明资料的真实性和权威性。
第7.1条提出了验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检查成果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标准;二是核实基础资料的完整性与准确性;三是评估调查成果的质量是否达到预期目标。其中,对于成果质量的评价尤为重要,可以通过对比分析不同阶段的数据来判断是否存在偏差或错误。如果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进行修正。
第8.3条要求验收意见书应明确指出验收结论,即合格或者不合格,并且给出具体的理由说明。当结论为不合格时,还应该提出整改建议,帮助项目承担单位改进工作。例如,如果某项指标未达标,可以建议增加抽样比例重新检测,或者调整参数设置后再次验证。
综上所述,《自然资源地籍调查成果验收规范》从多个角度对验收过程进行了规范,旨在提高地籍调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通过严格执行这些条文,不仅可以保障调查成果的有效利用,还能促进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