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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件规定了劳动争议联合调解和协同仲裁的服务要求、服务流程、服务质量控制及改进措施。本文件适用于浙江省内开展劳动争议联合调解和协同仲裁服务的相关机构和人员。
Title:Service Specification for Joint Mediation and Collaborative Arbitration of Labor Disputes
中国标准分类号:C04
国际标准分类号:0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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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解读
《DB33/T 310017-2023劳动争议联合调解和协同仲裁服务规范》是浙江省地方标准,于2023年实施。该标准对劳动争议处理的联合调解与协同仲裁机制进行了系统性规定,以下从重要条文出发进行深度解读。
一、适用范围
标准明确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联合调解和协同仲裁活动。这表明标准不仅适用于传统意义上的劳动关系,还涵盖了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主体,体现了全面覆盖劳动争议领域的原则。
二、术语和定义
标准对“联合调解”和“协同仲裁”进行了清晰界定。“联合调解”是指由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工会、行业协会等多方共同参与的调解过程;“协同仲裁”则是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与相关行政部门在处理劳动争议时加强协作配合。这一定义明确了两种机制的不同特点和功能定位。
三、调解程序
根据标准要求,联合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合法公正、及时高效的原则。具体步骤包括申请受理、调解准备、组织调解、达成协议或终止调解等环节。其中特别强调了调解员应保持中立立场,不得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并且调解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日。这些规定有助于保障调解过程的公平性和效率。
四、仲裁程序
对于进入仲裁阶段的情形,标准提出要建立和完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与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等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工作协调机制。例如,在案件受理前可以邀请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在审理过程中允许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庭审;以及在裁决后若发现确有错误可依法启动再审程序等措施。这些措施旨在提高仲裁质量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五、服务质量管理
为确保服务水平达到预期效果,标准还专门设置了服务质量管理体系条款。要求服务机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员工培训以提升业务能力,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反馈意见。同时鼓励采用信息技术手段优化流程管理,比如利用电子签章技术简化文件签署手续等。
通过以上关键内容的深入剖析可以看出,《DB33/T 310017-2023》不仅提供了具体的操作指南,更重要的是构建了一个多层次、全方位的服务框架体系,这对于促进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