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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37 4676—2023 海水养殖尾水排放标准
    海水养殖尾水排放水质标准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
    16 浏览2025-06-03 更新pdf0.55MB 未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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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本文件规定了山东省内海水养殖尾水排放的控制要求、监测方法和监督管理。本文件适用于山东省范围内从事海水养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尾水排放的管理与控制。
    Title:Discharge Standard for Seawater Aquaculture Wastewater - Shandong Province (DB37 4676—2023)
    中国标准分类号:Z50
    国际标准分类号:13.06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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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37 4676—2023 海水养殖尾水排放标准
  • 拓展解读

    DB37 4676—2023是山东省针对海水养殖尾水排放制定的地方标准。该标准于2023年正式实施,旨在规范海水养殖尾水排放行为,保护海洋生态环境。

    标准中对主要污染物如化学需氧量、悬浮物等设定了严格的排放限值。例如化学需氧量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50mg/L,在自然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等特别保护区域则进一步收紧至30mg/L。

    对于悬浮物的排放控制也十分严格,规定一级保护区不得超过10mg/L,二级保护区不得超过30mg/L。这些限值的设定综合考虑了当地海域的环境承载能力及养殖业发展需求。

    标准还要求养殖企业必须配备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并建立完善的监测体系,确保尾水达标排放。同时鼓励采用生态化养殖模式,减少污染物排放。

    值得注意的是,标准特别强调了对特殊功能区的保护,要求在这些区域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尾水排放口。这一措施体现了优先保护敏感海域的原则。

    总的来说,DB37 4676—2023标准通过设定科学合理的排放限值,配套严格的监管要求,为山东省海水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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