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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件规定了福建省水产养殖尾水排放的水质要求、监测方法和监督管理。本文件适用于福建省范围内水产养殖过程中尾水排放的管理与控制。
Title:Discharge Standard of Aquaculture Wastewater in Fujian Province
中国标准分类号:B51
国际标准分类号:13.06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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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解读
福建省地方标准《DB35/T 2160-2023 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于2023年正式发布实施,该标准对福建省内水产养殖尾水的排放提出了明确的技术要求和管理规定。以下为标准中一些重要条文的详细解读: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所有规模化水产养殖场以及工厂化水产养殖场的尾水排放管理。这里所指的规模化养殖场是指单个养殖场养殖水面面积达到50亩及以上,或者养殖水体体积达到1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场所。
二、污染物控制指标与限值
1. 化学需氧量(CODcr):直接排放至环境水体的尾水中,化学需氧量浓度不得超过80mg/L;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时,不得超过150mg/L。
2. 总磷(TP):直接排放至环境水体的尾水中,总磷浓度不得超过0.5mg/L;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时,不得超过1mg/L。
3. 总氮(TN):直接排放至环境水体的尾水中,总氮浓度不得超过15mg/L;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时,不得超过20mg/L。
4. 悬浮物(SS):直接排放至环境水体的尾水中,悬浮物浓度不得超过50mg/L;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时,不得超过70mg/L。
三、监测频率
对于上述各项污染物指标,要求每月至少监测一次。若采用在线监测设备,则应确保其正常运行,并定期校准以保证数据准确性。同时,还需记录每次监测的具体时间和结果,以便日后查阅或接受相关部门检查。
四、设施要求
为了有效处理尾水并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各养殖场必须配备相应的预处理设施。具体包括但不限于沉淀池、过滤装置等物理化学处理单元,必要时还可能需要生物接触氧化池等生化处理单元。此外,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水产养殖场,在设计阶段就必须考虑尾水处理问题,并将其纳入整体规划之中。
五、其他注意事项
除了以上提到的内容外,标准还特别强调了环境保护意识的重要性。例如,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和技术;鼓励采用节能减排的新技术、新工艺;提倡循环利用水资源等措施来减少环境污染。另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已批准的设计方案,更不能随意停止运行尾水处理设施。
综上所述,《DB35/T 2160-2023 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不仅明确了具体的污染物排放限值,而且从多个角度出发,力求通过科学合理的管理和技术创新,实现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双赢的目标。这对于我们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