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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件规定了福建省内医疗机构间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共享的数据传输及应用的基本要求、技术要求、安全要求和管理要求。本文件适用于福建省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共享的相关工作。
Title:Data Transmission and Application Requirements for Mutual Recognition and Sharing of Medical Examination Results in Healthcare Institutions
中国标准分类号:C05
国际标准分类号:1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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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解读
福建省地方标准《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共享数据传输及应用要求》(DB35/T 2153-2023)于2023年正式实施,旨在规范医疗机构间检查检验结果的互认共享,提高医疗资源利用效率,保障患者诊疗安全。以下将对标准中的重要条文进行详细解读。
数据格式与编码
标准明确规定了检查检验结果数据的格式和编码规则。例如,第4.1条规定:“检查检验结果数据应采用HL7 CDA(临床文档架构)标准进行结构化存储,并使用ICD-10、ICD-9-CM等国际通用编码体系。”这意味着医疗机构在传输数据时必须遵循这些标准化格式,确保不同系统之间的兼容性和可读性。这种规定有助于避免因数据格式不一致导致的信息丢失或误解,为跨机构的数据交换提供了技术基础。
安全性要求
在信息安全方面,第6.2条指出:“所有检查检验结果数据的传输过程均需采用加密措施,如TLS/SSL协议,以防止数据在传输过程中被窃取或篡改。”此外,第6.3条强调:“医疗机构内部存储的检查检验结果数据应实施分级访问控制,只有授权人员才能访问敏感信息。”这些措施不仅保护了患者的隐私权,也降低了医疗数据泄露的风险,增强了患者对医疗服务的信任度。
互认条件
为了实现有效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第5.1条提出了明确的互认条件:“当两家及以上医疗机构之间存在合作关系,并且双方均已通过国家或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的相关评估,则可以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这一条款明确了互认的前提条件,有助于建立规范的合作机制,同时鼓励医疗机构积极参与到互认网络中来。
数据质量保证
关于数据质量,第7.1条要求:“各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定期对本单位产生的检查检验结果进行审核,确保其准确性与可靠性。”第7.2条进一步补充说明:“对于不符合质量要求的结果,不得参与互认共享。”通过这样的制度安排,可以有效提升整个医疗系统的数据质量和互认效果,从而更好地服务于患者。
综上所述,《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共享数据传输及应用要求》(DB35/T 2153-2023)从多个维度对医疗机构间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共享进行了全面指导,包括但不限于数据格式、安全性、互认条件以及数据质量等方面。这些规定对于促进优质医疗资源共享、优化医疗服务流程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