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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件规定了“河(湖)长 检察长”协作机制的工作要求,包括职责分工、协同流程、信息共享、监督考核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福建省三明市范围内河湖管理保护与检察机关协作的相关工作。
Title:Work Requirements for the Collaboration Mechanism of \"River (Lake) Chief and Procurator\"
中国标准分类号:Z50
国际标准分类号:13.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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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解读
福建省地方标准《“河(湖)长 检察长”协作机制工作要求》(编号:DB3504T 007-2023)为推动河湖生态保护提供了明确的工作指引。以下选取部分关键条文进行深度解读。
在第二条中明确规定了协作机制的目标是实现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联合巡查等多方面的合作。这表明该机制不仅限于简单的信息交流,而是要形成全方位的合作网络,确保河湖保护工作高效推进。
第七条提到检察机关可以对相关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职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这意味着当发现有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况时,检察机关能够及时介入并采取法律手段加以纠正,保障河湖生态环境不受侵害。
第十四条指出建立定期会商制度的重要性。通过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工作进展及遇到的问题,可以有效协调各方力量,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同时强调了重大案件要集体研究决定,体现了决策过程中的民主性和科学性。
第十九条要求加强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参与度。通过广泛宣传相关政策法规以及典型案例,增强社会各界对河湖保护工作的认识和支持,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以上条文从目标设定到具体操作层面都给出了清晰的规定,为构建高效的“河(湖)长 检察长”协作机制奠定了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