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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件规定了四川省内人民法院民事纠纷调解工作的基本原则、组织架构、调解程序、调解协议及后续处理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四川省各级人民法院开展的民事纠纷调解工作及相关活动。
Title:Work Specifications for Civil Dispute Mediation in People's Courts
中国标准分类号:A90
国际标准分类号:0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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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解读
《DB5115T 114—2023 人民法院民事纠纷调解工作规范》是四川省地方标准,于2023年正式实施。该标准对人民法院开展民事纠纷调解工作提供了系统性指导,以下选取部分关键条款进行深入解读。
其中第5.1条明确规定“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原则”。这意味着当事人参与调解必须出于自身真实意愿,任何一方不得被强迫或诱导参加调解。调解机构需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主选择权,确保调解过程公正透明。
第6.2条指出“调解员应具备法律专业知识和调解技能”。这要求调解员不仅要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还必须掌握有效的沟通技巧和心理疏导能力,能够妥善处理复杂矛盾。同时,标准鼓励聘请具有丰富经验的退休法官、律师等专业人士担任调解员。
第7.3条规定“调解记录应详实完整”。调解过程中形成的书面记录包括当事人的基本信息、争议焦点、调解过程及结果等内容,都必须准确无误地记载下来。这些记录将作为后续司法程序的重要参考依据,因此必须做到客观真实。
第8.4条强调“调解协议需经双方确认并签字”。一旦达成一致意见,调解协议书须由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如果一方拒绝履行协议内容,另一方可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此外,调解协议还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9.5条提到“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所有与调解相关的文件资料均需归档保存至少五年时间,以便日后查询核实。档案管理不仅有助于提高工作效率,也能为今后类似案件提供宝贵的经验借鉴。
以上条款体现了本标准的核心理念,即通过规范化流程提升调解质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希望各级法院及相关工作人员能够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在实践中不断优化完善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