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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件规定了市场监管领域信用修复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工作流程、修复条件、修复申请材料及结果处理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山西省内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的信用修复管理工作。
Title: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for Credit Repair in Market Supervision Field DB1406/T 3-2023
中国标准分类号:A45
国际标准分类号:03.1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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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解读
《市场监管领域信用修复管理工作规范》(DB1406/T 3-2023)是山西省大同市发布的关于市场监管领域信用修复管理的重要地方标准。这一标准为各类市场主体在受到行政处罚后如何开展信用修复提供了具体的操作指南,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其中,第五条明确规定了信用修复的基本原则:“坚持依法依规、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鼓励修复”。这意味着信用修复工作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信息的公开性与透明度,同时给予所有符合条件的主体平等的机会进行信用修复。此外,该条款还体现了对失信主体的鼓励态度,旨在通过积极引导帮助其改正错误、重塑良好信用形象。
另外,第六条指出,“信用修复申请人应当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这表明,申请信用修复并非简单地提交申请即可,而是需要申请人切实履行整改义务,比如补缴罚款、恢复经营资质等实际行为。同时,申请人还需准备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修复请求,包括但不限于整改报告、第三方评估意见等文件资料。
第七条强调了信用修复程序的具体流程:“由市场监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核查,并作出是否同意修复的决定。”这里明确了市场监管部门作为审核主体的角色定位及其职责范围,同时也设定了合理的时限要求以提高工作效率。如果决定不予修复,则需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救济途径。
第十一条提到,“信用修复结果应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这一要求不仅有助于增强政府公信力,也能有效防止滥用权力现象的发生。公示内容通常包括企业的基本信息、违法行为详情、修复过程及最终结果等,以便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监督机制。
综上所述,《市场监管领域信用修复管理工作规范》从多个维度构建了一个科学合理且操作性强的信用修复管理体系。它既保障了法律权威性,又兼顾了人性化考量,对于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构建诚信社会环境具有深远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