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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件规定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基本原则、程序要求、合法性审查内容及监督机制。本文件适用于辽宁省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机关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Title:Administrative Normative Document Filing Review Specification
中国标准分类号:A41
国际标准分类号:0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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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解读
《DB2102T 0073-2023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范》是辽宁省大连市发布的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地方标准。这一标准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和审查提供了具体的操作指南,有助于提高政府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其中第五条指出,“制定机关应当在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规定程序报送备案。” 这一条明确了备案的时间要求,确保了规范性文件在实施前能够接受监督,防止可能出现的违法或不当规定影响公众权益。
第十一条规定,“备案审查机构应当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超越法定权限、是否违反上位法规定、是否存在明显不合理情形等进行审查。” 这一规定强调了备案审查的重点内容,即合法性与合理性审查,这是保证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的关键环节。
第二十条提到,“备案审查机构发现行政规范性文件存在问题的,应当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建议。” 此条规定赋予了备案审查机构监督权力,通过提出书面建议的方式促使制定机关及时纠正错误,体现了监督与指导相结合的原则。
这些条文从备案时限、审查重点到发现问题后的处理方式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备案审查流程,对于维护法制统一、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