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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件规定了行政新村党组织领办合作社的设立条件、组织架构、运营管理和监督评估等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山东省内行政新村党组织领办合作社的设立与管理。
Title:Establishment Specification for Village Party Organization-led Cooperatives in Administrative New Villages
中国标准分类号:A41
国际标准分类号:65.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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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解读
《DB3715T 31-2023行政新村党组织领办合作社设立规范》是山东省聊城市发布的关于党组织领办合作社设立的指导性文件。以下是对该标准中一些关键条款的重要解读:
首先,关于合作社的设立条件,标准明确指出,党组织领办合作社应当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并且要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施。这不仅保证了合作社在法律上的独立性和合法性,也为后续运营提供了基本保障。
其次,在成员构成方面,标准要求合作社成员至少包括5名以上的自然人或法人,其中党员比例不得低于50%。这样的规定旨在确保党组织对合作社的有效领导,同时也能广泛吸纳不同类型的成员参与,增强合作社的社会影响力和经济实力。
再者,对于合作社的资金管理,标准强调要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民主理财,定期公开账目,接受全体成员监督。这一措施有助于提高资金使用的透明度,防止出现贪污腐败现象,维护全体成员的利益。
另外,标准还特别提到,合作社应建立健全的风险防控机制,合理控制债务规模,避免因盲目扩张而导致财务危机。这对于保障合作社健康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最后,关于合作社的解散与清算,标准规定当合作社因故需要终止时,必须经过成员大会表决通过,并依法完成资产清算工作,妥善处理好债权债务关系。这样可以有效保护各方权益,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总之,《DB3715T 31-2023行政新村党组织领办合作社设立规范》从多个层面为党组织领办合作社的规范化运作提供了详细的指引,对于推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壮大有着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