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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件规定了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中自然人相关信息的分类、编码规则、数据项和交换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北京市各级政府部门、相关机构在公共信用信息采集、共享和应用过程中的自然人信用信息管理。
Title:Public Credit Information Catalog - Part 1: Individuals
中国标准分类号:L80
国际标准分类号:03.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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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解读
《DB11/T 467.1-2022公共信用信息目录 第1部分:自然人》是由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一项地方标准,该标准为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和应用提供了规范依据。以下将选取一些重要条文进行详细解读。
一、适用范围
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自然人公共信用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共享、披露和使用等活动。这一规定明确了标准的适用地域和对象,确保了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
二、自然人公共信用信息分类
标准将自然人公共信用信息分为基础信息、荣誉信息、失信信息和其他信息四类。其中,基础信息包括自然人的身份信息、教育背景等基本信息;荣誉信息是指自然人在社会活动中获得的表彰奖励等正面信息;失信信息涵盖自然人在经济和社会活动中产生的失信行为记录;其他信息则包含与自然人信用相关的其他信息。这种分类方式有助于全面反映自然人的信用状况,便于后续的信息管理和应用。
三、信息采集原则
标准强调信息采集应遵循合法、必要、准确的原则。合法原则要求采集活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必要原则意味着采集的信息应当是实现特定目的所必需的;准确原则则确保采集到的信息真实无误。这些原则旨在保护自然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滥用公共信用信息。
四、信息共享机制
标准提出建立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跨部门、跨区域的信息互通。通过这一机制,各政府部门可以及时获取相关信用信息,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平。同时,也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信用体系建设,共同营造诚信的社会环境。
五、信息披露与查询
对于自然人公共信用信息的披露,标准规定了严格的审批程序和权限控制。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随意公开个人隐私信息。自然人有权查询自己的信用记录,并对不实信息提出异议和申诉。这不仅保障了个人权益,也有助于维护信用体系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六、信息安全保护
标准特别强调要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自然人公共信用信息的安全。包括但不限于数据加密传输、访问权限管理、定期安全审计等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或泄露信用信息,违者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此举意在构建一个安全可靠的信用信息系统。
综上所述,《DB11/T 467.1-2022公共信用信息目录 第1部分:自然人》通过对自然人公共信用信息的规范化管理,促进了社会诚信建设,为构建和谐社会奠定了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