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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件规定了行政复议文书撰写和制作的基本要求、格式规范、内容要素及质量控制。本文件适用于深圳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涉及的文书撰写与制作。
Title:Administrative Review Service Guarantee Specification - Part 2: Document Writing and Production
中国标准分类号:A90
国际标准分类号:0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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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解读
《行政复议服务保障规范 第2部分:文书撰写制作》(DB4403/T 246.2-2022)是深圳市地方标准的一部分,对行政复议过程中的文书撰写与制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以下是依据该标准对重点条文的详细解读:
关于文书格式的一致性
标准中强调,“行政复议文书应保持统一的格式和版面设计”。这意味着在撰写任何行政复议相关文件时,如申请书、决定书等,都必须遵循固定的模板。这种一致性不仅有助于提高行政效率,还能增强公众对行政行为的信任感。例如,在填写申请人信息时,需严格按照规定的字段顺序和内容要求来完成,不得随意增减或更改。
对证据材料的要求
“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真实、合法,并且与案件事实具有直接关联。”这是确保行政复议公正性的基础。因此,在准备证据材料时,必须确保证据来源可靠,能够客观反映案件实际情况。此外,所有提交的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或由个人签字确认,以证明其真实性。对于电子数据类证据,则需要提供原始载体并附上说明。
文书语言表达的要求
标准指出,“行政复议文书的语言应当准确、简洁、规范。”这要求撰写者在表述过程中避免使用模糊不清或者带有倾向性的词汇。例如,描述争议焦点时应具体到事实细节而非泛泛而谈;阐述理由时则要逻辑清晰、条理分明。同时,为了便于理解,可以适当引用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款作为支撑依据。
时间节点的规定
关于时限问题,标准明确规定了各个阶段的时间限制。“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审查完毕”,这一规定旨在保证案件处理效率,防止拖延时间影响当事人权益。如果遇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查期限,必须提前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通过以上几点解读可以看出,《行政复议服务保障规范 第2部分:文书撰写制作》不仅为行政机关提供了操作指南,也为公民参与行政复议提供了便利条件。它通过标准化流程减少了人为因素干扰,促进了法治政府建设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