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摘要:本文件规定了浙江省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本文件适用于现有制药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制药工业建设项目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
Title: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Pharmaceutical Industry
中国标准分类号:Z60
国际标准分类号:13.040.40
封面预览
拓展解读
DB33/ 310005-2021《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浙江省针对制药行业制定的一项地方性环保标准。该标准对制药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进行了详细规定,旨在减少制药过程中的污染排放,保护环境和公众健康。以下是对该标准中一些重要条文的详细解读:
1. 适用范围
标准适用于浙江省内所有从事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生物工程药物制造、现代中药制造等制药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这表明标准不仅覆盖传统化学制药企业,还包括新兴的生物制药和中药生产企业,体现了全面监管的要求。
2. 污染物控制项目
标准明确了多种主要污染物的控制限值,包括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氨、硫化氢、甲醇、氯化氢等。例如,对于颗粒物的排放限值为20mg/m³,而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限值则根据不同工艺阶段有所区分,如发酵尾气处理后的VOCs浓度不得超过120mg/m³。这些具体数值为企业提供了明确的达标要求。
3. 监测与分析方法
标准对污染物的监测频率和分析方法作出了明确规定。例如,要求企业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有组织排放源的监测,并采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推荐的方法进行采样和分析。此外,还强调了在线监测设备的安装和使用,以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及时性。
4. 特殊时段排放控制
针对特殊时段如冬季采暖期等,标准提出了更为严格的排放要求。比如,在冬季采暖期间,氨和硫化氢的排放限值分别降低至原来的80%,这反映了在特定气候条件下加强环境保护的重要性。
5. 无组织排放控制
对于无组织排放,标准也设定了严格的控制措施。要求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采取密闭化、管道化设计,减少物料输送过程中的逸散损失。同时,对于厂界外无组织排放的监控点浓度限值也做出了具体规定,如颗粒物不得超过1.0mg/m³,挥发性有机物不得超过10mg/m³。
6. 达标判定原则
达标判定时,标准要求采用连续监测数据作为判断依据。如果企业采用间断采样方式,则需保证全年采样次数不少于12次,并且每次采样的时间间隔均匀分布。这一规定有助于避免企业通过选择性采样规避监管。
7. 附录支持
标准附录中提供了详细的计算公式和参考表格,用于帮助企业准确核算自身的排放量及评估是否符合标准要求。例如,对于挥发性有机物的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程序,给出了具体的泄漏判定标准和修复时限。
综上所述,DB33/ 310005-2021《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是一部系统性强、针对性高的法规文件。它通过对不同类型的污染物设定合理的排放限值,结合科学的监测手段和有效的管控措施,为浙江省制药行业的绿色发展提供了有力指导和支持。企业应当充分理解并严格遵守这些规定,以实现经济效益与环境保护的双赢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