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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件规定了一审公诉业务协同流程的总体要求、角色职责、业务流程及信息交互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山东省内政法机关之间开展一审公诉业务的网上协同工作。
Title:Guidelines for Online Collaboration of Criminal Cases in Political and Legal Organs - Part 4: Collaborative Process of First-instance Public Prosecution Business
中国标准分类号:A90
国际标准分类号:0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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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解读
DB37/T 4406.4—2021《政法机关刑事案件网上协同指南 第4部分:一审公诉业务协同流程》是一部山东省地方标准,旨在规范政法机关在刑事案件处理过程中的一审公诉业务协同流程。以下将选取该标准中的几个关键条款进行详细解读。
关键条款解读
# 条款4.1 协同平台建设要求
本条款规定了建立刑事案件网上协同平台的基本要求。平台应具备信息共享、流程跟踪、数据存储等功能,并确保信息安全。这意味着各参与方(如检察院、法院、公安机关等)可以通过统一的平台实现信息的实时交换和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并减少人为错误。
# 条款5.2 案件受理阶段
在案件受理阶段,公安机关需将案件材料上传至协同平台,包括但不限于立案决定书、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等。检察院收到后应对材料完整性进行初步审查,若发现缺失或不符合要求,则退回补充完善。这一环节强调了各方协作的重要性,确保案件材料齐全后再进入下一阶段。
# 条款6.1 提起公诉条件
根据此条款,当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时,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要求提供完整的起诉书以及所有相关证据材料。这不仅明确了提起公诉的标准,还强调了证据链完整性的必要性。
# 条款7.3 审理过程中的信息反馈
在审理期间,法院应当及时向检察院反馈案件进展状态及任何需要补充的信息。如果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则应及时通知检察院重新评估案件情况。这种双向沟通机制有助于保证整个诉讼过程透明且高效。
以上是对DB37/T 4406.4—2021中部分内容的简要解读。通过建立完善的网上协同体系,能够有效促进政法机关之间的工作衔接,提升司法公正性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