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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件规定了池塘养殖尾水排放的术语和定义、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及实施与监督。本文件适用于江苏省内池塘养殖尾水排放管理。
Title:Discharge Standard of Pond Aquaculture Tailwater in Jiangsu Province
中国标准分类号:B51
国际标准分类号:13.06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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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解读
DB32 4043-2021是江苏省地方标准,规定了池塘养殖尾水排放的相关要求。以下是对该标准中一些重要条文的详细解读:
1.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内所有规模化的池塘养殖尾水排放管理。这意味着无论是淡水还是海水养殖,只要是在江苏境内进行规模化养殖活动所产生的尾水都需遵守此标准。
2. 术语和定义:
- 池塘养殖:指在人工开挖或修筑的池塘中进行的各种鱼类、虾蟹类等水生动物的养殖方式。
- 尾水:指从养殖池塘排出的含有残饵、粪便及其他有机物的废水。
3. 污染物控制项目及限值:
- 化学需氧量(CODcr):一级标准为60mg/L,二级标准为80mg/L。这表示尾水中有机污染物浓度不得超过这些限值。
- 悬浮物(SS):一级标准为40mg/L,二级标准为60mg/L。用于衡量水中颗粒状物质含量。
- 总氮(TN):一级标准为15mg/L,二级标准为20mg/L。反映水中氮元素污染程度。
- 总磷(TP):一级标准为0.5mg/L,二级标准为0.8mg/L。用来评估磷污染水平。
4. 监测频率与方法:要求每季度至少检测一次,并采用国家认可的方法进行采样分析以确保数据准确性。
5. 排放口设置规范:规定了排放口的位置选择应远离饮用水源地,并且需要有明显的标识便于监管检查。
6. 特殊保护区域的规定:对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敏感区域内从事池塘养殖的企业,其尾水处理措施必须更加严格,甚至可以参照更高的排放标准执行。
7. 达标排放与责任追究: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标排放尾水,违反者将依法受到处罚。同时鼓励采用生态修复技术如植物净化等方式来进一步降低污染物浓度。
通过以上内容可以看出,DB32 4043-2021不仅对池塘养殖尾水排放提出了具体量化指标,还特别注重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相结合的原则,在促进渔业生产的同时也保障了生态环境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