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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件规定了深圳市行政执法监督所需的数据元的表示、分类、属性及标识。本文件适用于深圳市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和相关机构在进行行政执法监督时的数据采集、交换与管理。
Title: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Supervision Data Specification Part 1: Data Elements
中国标准分类号:L70
国际标准分类号:03.10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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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解读
DB4403/T 164.1-2021《行政执法监督数据规范 第1部分:数据元》是深圳市地方标准,旨在规范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涉及的数据元。以下是对该标准中一些重要条文的详细解读。
数据元定义与分类
标准中明确了数据元的概念,即“在信息交换过程中用来表示某种特定信息的基本单元”。数据元被分为强制性数据元和可选数据元两类。强制性数据元是必须填写且不可缺失的部分,用于确保数据完整性;可选数据元则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性填写。
例如,数据元“执法主体代码”属于强制性数据元,它唯一标识了执法主体的身份信息。这一字段对于建立责任追溯机制至关重要。而“备注”作为可选数据元,可以提供额外的信息补充。
数据元格式要求
标准对数据元的格式提出了具体要求。例如,“日期时间”类型的字段要求按照YYYY-MM-DD HH:MM:SS的格式录入,以保证数据的一致性和准确性。这种标准化有助于避免因格式差异导致的数据解析错误。
另一个例子是“文本字符串”的最大长度限制。某些字段如“案件描述”,其最大长度限定为500个字符,这既满足了一般情况下的需求,又防止了过长输入可能带来的存储效率问题。
数据元值域约束
为了保证数据的有效性,标准还规定了各数据元的值域约束。比如,“执法状态”字段的值域包括“立案”、“调查中”、“已结案”等几种预设选项。这样不仅简化了数据处理流程,也减少了人为错误的发生几率。
再如,“行政处罚类型”字段的值域涵盖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多个类别。通过预先设定这些类别,能够有效提升数据分类管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数据元引用关系
标准特别强调了数据元之间的引用关系。例如,在处理一起行政处罚案件时,“当事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多个相关联的数据元需要共同使用。这种关联性确保了信息记录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此外,当涉及到跨部门协作时,不同系统间的数据交换也需要遵循相同的引用规则。这有助于打破信息孤岛现象,促进资源共享与业务协同。
综上所述,《行政执法监督数据规范 第1部分:数据元》通过对数据元定义、格式、值域以及引用关系等方面的严格规定,为实现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规范化、信息化提供了有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