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摘要:本文件规定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构建设的基本要求、组织结构、人员配置、场所设施、管理制度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天津市范围内开展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机构建设和管理。
Title:Medical Dispute People's Mediation - Part 2: Institution Construction Specifications
中国标准分类号:C05
国际标准分类号:11.020
封面预览
拓展解读
DB15/T 2070.2—2021《医疗纠纷人民调解 第2部分:机构建设规范》是内蒙古自治区制定的地方标准,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构的建设和运行提供了指导。以下是对该标准中几个重要条文的详细解读:
一、机构设置要求
标准规定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具备独立性、专业性和公益性。具体来说:
1. 独立性:调解委员会应当保持组织上的独立性,不隶属于任何医疗机构或卫生行政部门,确保在处理医疗纠纷时能够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
2. 专业性:调解员需具备医学、法学等相关专业知识背景,并定期接受培训以提升业务能力。此外,还鼓励聘请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律师、医生等专业人士参与调解工作。
3. 公益性:作为非营利性社会组织,调解委员会不得以盈利为目的收取费用,其经费来源可以包括政府拨款、社会捐赠等方式。
二、人员配备与管理
关于人员配置方面,标准指出:
1. 调解员数量应根据辖区人口规模和服务需求合理确定;
2. 每个调解小组至少配备两名以上专职调解员;
3. 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对调解员的工作绩效进行定期评估;
4. 定期组织业务学习和交流活动,提高团队整体素质。
三、办公条件与设施
为了保证正常运转,标准明确了必要的办公条件:
1. 配备专用办公室及档案室;
2. 提供电话、传真机、计算机等基本办公设备;
3. 设置接待窗口,方便当事人咨询和申请调解;
4. 制作统一标识牌悬挂在显眼位置。
四、工作流程与制度建设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调解委员会需要遵循以下程序:
1. 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2. 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面对面沟通协商;
3. 若协商不成,则可邀请第三方专家出具意见书;
4. 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调解协议书;
5. 对已结案案件及时归档保存。
五、质量控制措施
为确保服务质量,标准提出了多项质控措施:
1. 定期开展满意度调查,收集反馈信息;
2. 实施内部审核制度,检查各项规章制度落实情况;
3. 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4. 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并加以改进。
综上所述,《医疗纠纷人民调解 第2部分:机构建设规范》从多个维度规范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构的建设标准,旨在促进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