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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件规定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基本原则、组织机构、调解程序及文书管理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天津市范围内医疗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
Title:Medical Dispute People's Mediation - Part 1: General Principles
中国标准分类号:C05
国际标准分类号:1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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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解读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 第1部分 总则》(DB15/T 2070.1—2021)是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首个地方标准。该标准为规范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提供了依据,有助于促进医患关系和谐稳定。
其中重要条文如下:
第3.1条【医疗纠纷定义】: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因诊疗活动、护理行为等引发的争议。此条明确了医疗纠纷的范围,强调了争议发生的特定场景和主体。
第4.1条【调解原则】:应遵循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这表明调解过程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公平正义,尊重当事人意愿,并尽快解决争议。
第5.1条【调解机构要求】:调解组织应当具有独立性,不得与任何一方存在利害关系。这一规定保障了调解过程的客观性和中立性,避免利益冲突影响调解结果。
第6.1条【调解员资格】:调解员需具备相关专业知识背景,熟悉医疗法律法规,并经过专业培训。这意味着调解员不仅要有良好的沟通能力,还必须掌握必要的医学知识及法律常识,以胜任复杂的调解任务。
第7.1条【调解程序】:包括申请受理、调查核实、组织调解、达成协议四个阶段。整个流程清晰明了,确保每个环节都有据可依,提高工作效率。
第8.1条【保密义务】:所有参与调解人员都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允许不得泄露相关信息。这是对当事人隐私权的保护措施,也是维护调解秩序的重要手段。
以上内容体现了标准的核心理念,即通过规范化管理来提升医疗纠纷处理水平,构建和谐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