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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简介
摘要:本文件规定了河北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本文件适用于河北省辖区内设计规模不大于500m³/d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Title:Rural Domestic Sewage Discharge Standard
中国标准分类号:Z60
国际标准分类号:13.06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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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解读
DB13 2171-2020《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河北省为规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排放行为制定的地方性标准。以下选取部分重要条文进行详细解读。
标准适用范围方面,该标准适用于除城镇建成区以外的农村地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特别强调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本标准,现有处理设施也应在规定时间内达到标准要求。
污染物排放控制上,标准设置了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悬浮物、总氮、氨氮、总磷、粪大肠菌群数等七项指标。其中,化学需氧量的一级标准限值为50mg/L,二级标准为100mg/L;生化需氧量一级标准为10mg/L,二级标准为20mg/L;总氮一级标准为15mg/L,二级标准为20mg/L;总磷一级标准为0.5mg/L,二级标准为1.0mg/L;氨氮一级标准为5mg/L,二级标准为8mg/L;悬浮物一级标准为10mg/L,二级标准为20mg/L;粪大肠菌群数一级标准为1000MPN/L,二级标准为10000MPN/L。这些具体数值体现了对不同区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差异化要求。
监测与分析方法部分明确规定了各项污染物检测所采用的标准方法,如化学需氧量测定采用重铬酸盐法,生化需氧量测定采用稀释与接种法等,确保检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此外,标准还明确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理责任主体,要求各地政府加强对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达标排放。对于不达标排放的行为,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罚,推动农村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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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时间 2025-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