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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件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的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和实施与监督。本文件适用于云南省昆明市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Title:Rural Domestic Sewage Treatment Facilities Water Pollutant Emission Limits
中国标准分类号:Z50
国际标准分类号:13.06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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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解读
《DB5301/T 51-2021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是云南省昆明市制定的一项地方性技术规范,旨在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提供科学依据,保障农村地区的水环境质量。以下将对标准中的关键条款进行详细解读。
适用范围
该标准适用于昆明市行政区域内日处理能力在5吨至500吨之间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这一范围涵盖了大多数农村地区的生活污水处理需求,确保了标准的实用性和针对性。
污染物控制项目与限值
标准规定了多种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包括化学需氧量(COD)、生化需氧量(BOD5)、悬浮物(SS)、氨氮(NH4+-N)等。例如:
- 化学需氧量:一级标准为50mg/L,二级标准为100mg/L。这意味着处理后的污水中有机物含量应严格控制,以减少对水体的污染。
- 生化需氧量:一级标准为10mg/L,二级标准为20mg/L。此指标反映了水中可生物降解有机物的数量,直接影响水体的自净能力。
- 悬浮物:一级标准为10mg/L,二级标准为20mg/L。降低悬浮物可以提高水质透明度,改善水生态环境。
- 氨氮:一级标准为5mg/L,二级标准为10mg/L。氨氮是影响水体富营养化的重要因素之一,其排放控制对于防止湖泊、水库等水体富营养化具有重要意义。
监测与管理要求
标准还提出了具体的监测频率和管理措施。要求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定期对出水水质进行检测,并建立完整的档案记录。同时,强调了设施的设计、施工及验收阶段的技术要求,确保设施能够长期稳定地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
特殊情况处理
考虑到不同地区实际情况的差异,标准允许在特定条件下采取适当的灵活性措施。比如,在偏远山区或经济欠发达地区,如果确实难以达到一级标准,则可以申请采用二级标准,但需经过当地环保部门批准并备案。
结语
《DB5301/T 51-2021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不仅为昆明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提供了明确的技术指导,也为其他类似地区制定相关标准提供了参考范例。通过严格执行这些规定,不仅可以有效保护农村地区的水资源,还能促进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和谐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