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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件规定了北京市其他行业企业或组织的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包括核算边界、排放源识别、计算方法、监测要求、质量保证及报告内容等。本文件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除电力、热力生产供应业以外的其他行业企业或组织的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
Title:Requirements for Carbon Dioxide Emission Accounting and Reporting - Other Industries
中国标准分类号:Z60
国际标准分类号:13.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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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解读
DB11/T 1787-2020《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 其他行业》是北京市发布的关于温室气体排放管理的地方标准。该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除电力、热力生产与供应业等特定行业外的其他行业的二氧化碳排放核算与报告工作。
以下是部分关键条款的详细解读:
5.1 基本信息
企业应记录并保存组织边界、生产系统边界、主要能源种类及消耗量等基本信息。这些信息是开展碳排放核算的基础,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5.2 排放源识别
明确指出企业需识别所有直接和间接排放源。直接排放包括化石燃料燃烧产生的排放;间接排放则涉及外购电力、热力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排放。准确识别排放源有助于全面掌握企业的碳足迹。
5.3 数据收集方法
规定了多种数据收集方式,如计量仪表读数、统计报表、物料平衡法等,并强调优先采用直接测量值。当无法获取直接测量值时,可以合理选择替代方法,并详细说明理由。
6.1 直接排放计算
对于化石燃料燃烧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公式为:E_direct = ∑(AD_i × EF_i),其中AD_i代表第i种化石燃料的消耗量,EF_i为其对应的碳氧化率乘以44/12。这一公式的应用需要精确测定每种燃料的实际消耗量及其碳含量。
6.2 间接排放计算
间接排放量通过以下公式计算:E_indirect = ∑(AD_j × EF_j),这里AD_j表示第j种外购能源的消费量,EF_j为其单位能源对应的二氧化碳排放因子。在确定排放因子时,应优先参考国家或地方发布的权威数据。
7 报告内容
要求提交年度二氧化碳排放报告,内容至少涵盖基本信息、排放量明细、数据来源与质量控制措施等方面。此外,还需对异常波动进行分析说明,体现企业对自身碳排放状况的理解与管理能力。
附录A 提供了典型活动水平参数表,包括不同类型的锅炉、窑炉等设施的运行参数范围,为企业核算过程提供参考依据。附录B列举了一些常见能源品种的二氧化碳排放因子,便于快速查用。
以上是对DB11/T 1787-2020标准中重要条文的部分解读,希望对企业理解和执行该标准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