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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件规定了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者闲置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后续管理等环节的要求和程序。本文件适用于辽宁省行政区域内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对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者闲置许可的办理。
Title:Regulation for the Approval of Removal or Idle of Pollution Control Facilities
中国标准分类号:Z50
国际标准分类号:13.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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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解读
DB2301T74-2020《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者闲置许可办理规范》是黑龙江省发布的关于污染防治的重要技术规范。以下对其中的关键条文进行详细解读。
第四条明确要求,申请拆除或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的单位需提交详细的申请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设施的基本情况、拆除或闲置的原因、具体方案以及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评估等内容。这一步骤旨在确保相关部门全面了解情况,以便做出科学决策。
第七条规定了审批流程的具体时间限制。收到申请后,相关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给出最终审批意见。这一规定保证了审批工作的及时性和效率,避免因拖延导致环境污染风险增加。
第十三条强调,在获得批准后,申请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方案执行,并在完成后向审批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同时要求定期开展环境监测,确保不会对周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这是为了保障措施落实到位,防止出现监管空白。
第二十条指出,对于违反本规范的行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这体现了规范的严肃性,有助于维护法规权威,促进环境保护工作有效开展。
以上是该规范中一些关键条款的具体解读,希望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