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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14T2249-2020 《钢铁工业大气污染排放标准》
    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控制要求监测
    16 浏览2025-06-03 更新pdf0.94MB 未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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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本文件规定了山西省钢铁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本文件适用于山西省辖区内钢铁工业企业的建设、运行过程中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Title: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Iron and Steel Industry
    中国标准分类号:Z60
    国际标准分类号:13.04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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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14T2249-2020 《钢铁工业大气污染排放标准》
  • 拓展解读

    DB14T2249-2020是山西省制定的一项关于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地方性标准。这项标准对钢铁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进行了明确规定,旨在减少钢铁行业对环境的影响。以下是对该标准中一些关键条款的详细解读: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山西省内所有钢铁生产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包括烧结、球团、炼铁、炼钢及轧钢等生产环节。

    污染物排放限值

    1. 颗粒物:对于烧结机头烟气,颗粒物排放浓度限值为20mg/m³;对于其他工序如炼铁高炉矿槽系统等,则要求不超过30mg/m³。

    2. 二氧化硫(SO₂):烧结机头烟气中SO₂排放浓度不得超过180mg/m³;而其他工序如球团焙烧设备则设定为350mg/m³。

    3. 氮氧化物(NOx):烧结机头烟气中的NOx排放限值为300mg/m³;其他工序如炼铁高炉煤气净化装置则需控制在500mg/m³以内。

    4. 氟化物:所有涉及含氟原料或辅料使用的工序,其氟化物排放浓度均不得高于3mg/m³。

    5. 二噁英类:特别针对电炉炼钢过程中的二噁英类物质,规定其排放量不得超过0.5ng-TEQ/m³。

    监测与控制措施

    企业应建立健全监测体系,确保各项污染物排放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同时,鼓励采用先进的环保技术和设备来降低污染物排放水平,并定期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以持续改进环境绩效。

    法律责任

    任何违反上述规定的企业都将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各钢铁生产企业务必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共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通过以上内容可以看出,《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4T2249-2020不仅明确了具体的排放限值,还强调了监测、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的要求,这对于促进山西省乃至全国范围内钢铁行业的绿色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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