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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件规定了江苏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的术语和定义、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及实施与监督。本文件适用于江苏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Title:Rural Domestic Sewage Treatment Facilities - Water Pollutant Emission Standard
中国标准分类号:Z60
国际标准分类号:13.06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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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解读
DB32/ 3462—2020是江苏省发布的关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的标准。以下是对该标准中一些关键条款的详细解读。
1.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处理规模在5吨/日至500吨/日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这一规定明确了标准适用的对象,即那些处理能力介于小型家庭污水处理和较大规模城镇污水处理之间的设施。
2. 控制指标:标准中列出了多项主要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包括化学需氧量(COD)、生化需氧量(BOD5)、悬浮物(SS)等。例如,对于COD来说,一级A标准要求不超过50mg/L,而二级标准则放宽到100mg/L。这些具体数值为污水处理设施的设计、运行提供了明确的目标。
3. 监测与分析方法:标准还规定了用于测定上述各项指标的具体检测方法和技术要求。这确保了不同地区、不同单位之间数据具有可比性,并且能够准确评估处理效果。
4. 实施与监督:明确规定了各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执行情况,并定期检查各处理设施是否符合相关排放限值。同时鼓励采用新技术提高处理效率,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通过以上几个方面的深入解析可以看出,《DB32/ 3462—2020》不仅涵盖了从设施建设到运营管理全过程的技术规范,而且特别强调了环保责任主体明确以及持续改进的重要性,在推动江苏乃至全国范围内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中发挥了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