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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件规定了北京市铸锻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本文件适用于现有铸锻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铸锻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Title: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Foundry and Forging Industry
中国标准分类号:Z60
国际标准分类号:13.04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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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解读
DB12 764-2018是天津市为控制铸锻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制定的地方性标准。以下对部分关键条款进行解读:
该标准规定了铸锻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包括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主要污染物。其中颗粒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10mg/m3,二氧化硫为50mg/m3,氮氧化物为150mg/m3。
对于无组织排放的控制,标准要求企业应采取密闭、封闭等措施减少污染物逸散。厂界颗粒物浓度不得超过1.0mg/m3,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不得超过0.5mg/m3。
在监测与分析方法上,颗粒物采用重量法测定,二氧化硫采用定电位电解法或紫外荧光法,氮氧化物则使用化学发光法检测。
此外,标准还明确了达标判定方法,即企业所有排气筒中污染物排放浓度均须符合限值要求,且厂界无组织排放浓度也需达标才能判定为合格。
这些规定旨在通过严格的排放限制和科学的监测手段,有效控制铸锻工业的大气污染,改善区域环境质量。企业应根据标准要求,完善污染防治设施,确保稳定达标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