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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件规定了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基本要求、办理流程和管理要求。本文件适用于辽宁省行政区域内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申请、审批、变更、延续及注销等相关工作。
Title:Regulation for the Handling of Radiation Safety Permits
中国标准分类号:Z71
国际标准分类号:13.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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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解读
DB2301T 58-2019《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规范》是黑龙江省地方标准,规定了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的具体流程和要求。以下是对该标准中一些重要条文的详细解读:
1. 适用范围
标准适用于黑龙江省内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这明确了标准的适用对象和地域范围,确保相关单位能够按照当地法规合法开展业务。
2. 申请条件
第5.1条明确指出,申请单位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拥有与所从事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这意味着申请单位不仅要有合法的经营资质,还需配备足够数量且具备相应资格的技术人员来保障辐射安全。
3. 环境影响评价
第6.2条规定,申请单位必须提交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这一要求旨在通过科学评估潜在风险,从源头上控制辐射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和公众健康。
4. 辐射防护措施
第7.1条强调,申请单位应制定详细的辐射防护计划并落实各项防护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设置必要的屏蔽设施、配备个人剂量监测设备以及定期组织员工参加辐射安全培训等。这些措施有助于减少工作人员及周围环境受到不必要的辐射暴露。
5. 应急响应预案
第8.3条要求建立完善的事故应急响应机制。一旦发生意外情况,能够迅速启动应急预案,有效控制事态发展,最大限度地降低损失。同时,还应当定期演练预案内容以提高实际操作能力。
6. 监督检查
第9.4条指出,获得许可证后仍需接受各级环保部门的日常监督与检查。被检单位有义务配合调查工作,并如实提供相关信息资料。此举有利于持续监控各单位是否严格按照许可条件执行各项管理制度。
以上是对DB2301T 58-2019部分核心条款的深入解析。遵循本标准不仅能帮助企业顺利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更能从根本上提升管理水平,确保安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