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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件规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的术语和定义、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和实施与监督。本文件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Title:Rural Domestic Wastewater Treatment Facilities - Water Pollutant Emission Standard
中国标准分类号:Z60
国际标准分类号:13.06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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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解读
DB64/T 700-2020《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宁夏回族自治区针对农村地区生活污水处理制定的地方性标准。以下将从标准适用范围、污染物控制指标和排放限值等方面进行详细解读。
首先,该标准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内日处理能力在50立方米及以上至500立方米以下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对于规模较小或无集中式处理设施的农村地区,可以参照执行,但不强制要求。这一定位体现了标准制定时充分考虑了农村地区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
其次,在污染物控制指标上,标准明确了化学需氧量(COD)、生化需氧量(BOD5)、悬浮物(SS)、氨氮(NH3-N)等常规污染物以及总磷(TP)和总氮(TN)的控制要求。其中,COD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100mg/L,BOD5为20mg/L,SS为30mg/L,这些限值均低于国家一级A标准,表明宁夏对农村水环境质量改善有着较高的期望值。
再者,关于排放限值部分,标准根据不同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设置了不同的排放标准等级。例如,对于排入地表水Ⅲ类功能水域的处理设施,其出水水质应达到一级标准;而对于排入Ⅳ、Ⅴ类功能水域的,则可执行二级标准。这种分级管理方式既保证了重点区域的环境保护,又兼顾了一般区域的实际承受能力。
此外,标准还特别强调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的重要性,要求定期监测各项污染物指标,并建立完整的档案记录制度。同时鼓励采用生态处理技术如人工湿地等方法来进一步净化水质,以达到更好的生态环境效益。
综上所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64/T 700-2020)不仅填补了宁夏地区在这一领域的空白,也为全国其他类似地区提供了有益的经验借鉴。通过严格而科学地设定各项指标与限值,有助于推动农村生活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